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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房想避稅 找人打點倒多花兩萬三

  原創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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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購買一套二手房,為避稅買傢給房產中介公司拿瞭3000元好處費,結果到頭來,稅費不但一分沒少交,房產中介公司還多收瞭23000元。為瞭要回多交的費用,買傢將中介公司告上瞭法庭。11月7日,記者從鐵西區人民法院獲悉,因"好處費"明顯違背瞭公序良俗,法院不予受理。中介公司多收的錢款應如數退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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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2011年3月25日,楊女士的母親高某與沈陽某房產中介公司及金某簽訂《房屋買賣居間合同》,約定高某購買金某所有的座落於沈陽市皇姑區陵東街一套住房,總價款78萬元,房屋產權過戶的相關稅費由高某承擔。高某交給中介公司7800元中介費,委托其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。

  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,由於沈陽市房產政策發生變化,買賣未超過五年的二手房,需要繳納20%的個人所得稅和5.6%的營業稅及附加。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告訴高某說,需要交納12萬多的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,但他認識人需要拿3000元錢打點一下,就能降低繳稅金額。就這樣,高某先給中介公司拿瞭3000元好處費用於打點關系。

  2011年6月13日,高某按中介公司要求又支付82000元用於交納稅金,中介公司為其開具瞭一張85000元收據,收款項目為服務費,而中介公司實付稅費不到6萬元。事後,高某算明白賬,得知實際交納的稅款金額後,多次找到中介公司要求其退還多收取的錢款。

  合同無效"好處費"沒要回

  2011年10月24日,中介公司隻同意退還15000元。楊女士將中介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其退還中介費7800元,返還多收取的過戶費15000元及同期銀行貸款利息。

  鐵西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,在中介公司為高某過戶繳納稅款時,由於沈陽市二手房買賣政策發生變化,應繳稅款高於預期金額,因此,高某作為受托人代表女兒與中介公司協商,通過支付"好處費"的方式委托中介公司辦理減少應繳稅款事宜,並支付中介公司"好處費"3000元,服務費82000元。因"好處費"明顯違背瞭公序良俗,具有不正當利益,且違反法律規定,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范圍,法院不予審理。法院最後裁定,82000元服務費扣除已交稅金和退還的金額,中介公司還應返還剩餘的8093元,楊女士無權要求中介公司返還利息。









新聞來源http://sy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3-11-08/06512新莊房貸台北房屋汽車貸款485895.s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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