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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產公司副總不見好處不辦事 稱收錢是過節收紅包

??地產公司副總不見好處不辦事

??涉嫌“非國傢公職人員受賄罪”受審

??本報訊(記者 施正)利用手中職權,刁難公司的生意夥伴,房地產開發公司副總多次暗示並收受對方“好處費”,破壞公司形象引火燒身。近日,其因涉嫌非國傢公職人員受賄罪在法院受審。

??受賄破壞公司聲譽

??40多歲的吳某是湖北某房地產公司成本控制部副總經理,主要負責在簽訂合同審核中的變更簽證以及對工程結算的審核等。

??檢方指控,去年至今年4月,吳某在公司與業務單位合同簽訂及履行中,先後收受3傢公司3.5萬元賄賂。今年5月,吳某所在公司向警方報案,將其抓獲,在其傢中搜出6萬台中石岡汽車貸款元現金。吳某交代,其中4萬元是受賄款。

??公訴人訴稱,去年底,吳某所在房地產公司在荊州開發一處樓盤,將高壓電線工程交予荊州某公司。但身為商定合同的最終簽字“決定人”,在雙方洽談期間,吳某總是故意拖延及刁難,並要求與他指定的設備供應商簽訂合同。然而經荊州某公司調查,吳某提供的該公司產品,並不在荊州市電力公司的產品目錄中。為簽訂合同,荊州某公司員工周某先後向吳某行賄兩萬元。

??稱收錢是過節收紅包

??此外,去年初,吳某公司在武漢開發某樓盤,武漢某樓宇智能系統公司負責該水電安裝工程。工程結束後,智能系統公司要求結算工程款,但必須由吳某簽字。該公司法人賈某找到吳某,吳某卻以各種理由推遲並拒絕結算。今年4月30日晚7時30分,賈某將吳某從傢中叫出,在車裡送給他一個裝有5000元現金的紅包。

??武漢某電氣設備有限公司與吳某所在房地產公司簽訂瞭幾個合同,然而執行過程中,吳某多次向電氣公司負責該合同業務的趙某暗示,稱按照“管理”應該向他“表示表示”。吳某還威脅稱,以後工程借款可能會遇到“麻煩”。趙某認為吳某是想要錢,迫於無奈,於去年底送給對方1萬元現金。

??公訴人訴稱,周某、趙某等人的供述,足以證明,吳某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取賄賂3.5萬元,其行為已觸犯刑法,應當以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,建議法院判處吳某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??吳某承認收受賈某等人錢財,但否認索賄。他辯稱,賈某是公司董事長親戚,對方給5000元,是國慶節的紅包;而收受周某1萬元,是為瞭給對方介紹北京的工程。法官宣佈本案擇日宣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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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://bj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4-12-03/07545945696448854406030.s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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